Eddie:香港監管機構在IPO中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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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ddie

香港監管機構在IPO中的角色

各位讀者,又見面了,繼續上次的話題,本人想和大家探討一下香港的IPO監管。篇幅有限,此次僅追本溯源——

截止2019年1月底有11家公司在港交所主機板上市,1家在GEM上市,2家從GEM轉為主機板。此外處理中的個案有接近200家。然而在當前2300多隻新舊股票中,最特別的一定是港交所(00388.HK),它不但自己上市,又能決定其他上市公司是否能夠上市,就是又做運動員,又當裁判員。這種情況,全球也只獨此一家。

根據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港交所必須以維護公眾利益為原則而行事,一旦公眾利益與其自身的利益有衝突時,須先照顧公眾利益。為了保證港交所要在商業利益和公眾利益之間維持平衡,香港政府透過委任港交所董事會成員(包括主席),以及根據《公司條例》賦予的權力,監督港交所的管治。而港交所的董事會領導及監督集團管理層以符合公眾及其股東利益的方式行事(若兩者出現衝突,則概以公眾利益為先)。

落到實際操作,如何管理利益衝突,主要就是以下兩個架構:

(一) 聯交所獨立運作——作為港交所子公司的聯交所就其他上市公司的監管職能(由港交所上市科執行)乃獨立於港交所賺取收益的業務營運。為確保處事公正,此監管職能由完全獨立於港交所董事會的上市委員會及創業板上市委員會監察。

(二) 證監會監管——根據港交所與證監會於2003年簽訂的諒解備忘錄以及《上市規則》第三十八章,證監會監督及監察港交所作為上市公司的合規責任,以及上述聯交所作為監管機構的職能履行。

根據諒解備忘錄,港交所還成立了利益衝突事宜委員會。其作用是當有利益衝突或潛在的利益衝突,港交所須設法確保將事件轉交給利益衝突事宜委員會考慮。假如利益衝突事宜委員會裁定確有或可能存有利益衝突或潛在的利益衝突,有關個案將轉交證監會,由證監會考慮聯交所可否在證監會不干預的情況下履行其監管職責。利益衝突事宜委員會與證監會之間如有意見分歧,則交由證監會作最終決定。

這個利益衝突事宜委員會不是由港交所董事會成立的,其當前成員是:港交所行政總裁及集團營運總裁;聯交所、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各自的行政總裁;以及香港交易所的現貨及衍生產品結算主管。大家對這個委員會的獨立性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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