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die:内幕消息和内幕交易(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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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ddie

内幕消息和内幕交易(二)

最近股市震盪,不知各位讀者是否有機會炒波幅呢?

筆者上期提到如果審裁處最終認定上市公司違反披露內幕消息的規定,相關責任人員有機會受到民事處罰。不過證券條例也有容許四項不披露內幕消息的安全港:(一) 如果披露消息會違反相關法庭命令或是其他香港法例條文;(二)如果該消息關於一項未完成的計畫或商議;(三)如果該消息屬於商業機密;及(四)當政府外匯基金或中央銀行向上市公司提供流動資金支援。即使如此,在除了上述(一)以外的情況下,援引安全港也是有條件的,如果有關消息不再保密或已經洩露,則上市公司必須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披露該內幕消息;如果上市公司的消息可能已經走漏但是又未能盡快披露,則應該申請短暫停牌,盡快刊發內幕消息後復牌,以致市場獲得充分的資訊,恢復公平交易。

上市公司沒有及時披露內幕消息,往往伴隨著有人利用內幕消息炒作。內幕交易就是任何與某上市公司有關連的人士,比如其主要股東、董事、職員或是其顧問、核數師、印刷商或是交易的對方的相關人員等,在掌握關於該公司的明確消息(即「內幕消息」)的情況下,在公司尚未披露該消息時,濫用有關消息(或鼓勵其他人利用該消息)買賣該公司的股份,從而獲取利潤或避免損失。

內幕交易也有除外情況——如果交易是為了履行職責,比如為了取得董事資格、履行包銷商協議,清盤人、接管人或破產管理人履行其職能,則不視為內幕交易。

在《證券條例》下,證監可以通過民事及刑事雙軌機制打擊內幕交易等的市場失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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