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die:內幕交易處罰及保障小股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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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ddie

內幕交易處罰及保障小股東利益

各位讀者,又到筆者的時間,連續幾期都是法條,這次是一則精彩的故事。

上期提到內幕交易屬於市場失當行為一種,而且根據「一事不再審」原則,要麼受到刑事的處罰,要麼是民事的處罰。熟悉香港股市的讀者必然會說,不對哦,赫赫有名的大摩前投銀行高層不就是又被判了刑囚,又被證監告上民事法庭?

這就又牽涉到筆者在今年4月的一系列專欄中提及的證券條例第213條。「一事不再審」是說一個罪名,比如內幕交易,要麼受到法庭刑事制裁,要麼受到審裁處民事制裁;而213條只是民事法律程式,著眼點是給予因內幕交易等違反證券條例的行為而受損的市場投資者予以補償。就是說法庭或是審裁處處以的罰款是入了公囊,213條下的民事處罰是給受害的個人。

在杜生一案中,證監首次獲高等法院根據213條發出強制令,在內幕交易案調查期間就凍結涉嫌違規者高達到4,650萬元的流動資產。杜生藉工作之便,利用內幕資訊,於2007年2月至4月底期間斥資8,710萬元偷步購入大批相關公司股份,又慫恿妻子買股。2007年5月相關公司正式公布該消息,杜生即沽貨獲利。杜生2009年因內幕交易罪而被判監7年及罰款2,332萬元,但杜生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2012年上訴庭昨駁回杜生的定罪上訴,惟把刑期減至6年,且罰款大幅調低至169萬元——這其實是考慮到證監已另行提出民事訴訟,替在事件中蒙受損失的杜生交易對手索償2,396萬元;而168.8萬元,則為杜軍聲稱在內幕交易中的實際得益。最終在杜生刑滿出獄超過1年後,即2013年與證監會就相關民事索償訴訟達成和解,杜生同意賠償2,396萬元予297名涉事交易對手。

這是法庭首次就內幕交易案頒發回復原狀命令,而這宗根據證券條例長達6年的刑事及民事法律程式亦告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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