頌伊:同「估」不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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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頌伊

同「估」不同權

最近,小妹有些搞生物創科的朋友在磨拳擦掌,想加快上市籌備步伐,皆因港交所建議,在《主板規則》新增兩個章節,容許尚未盈利/收入的生物科技公司,以及不同投票權架構的新興及創新產業,在作出額外披露及制定保障措施之後在主板上市。不同投票權架構公司的預期最低市值須達100億元,若市值低於400億元,須通過於上市前的完整財政年度錄得10億元收入的較高收入測試。未有收入公司若根據《主板規則》新增的生物科技公司適用章節申請上市,預期最低市值須達15億元。

其實,容許尚未盈利/收入的公司上市,早已有《主板規則》第18章的礦業公司為先例,在執行上也有參考之處。但可惜在2005年到2007年幾年間有大量尚未盈利/收入的礦業公司用此例上市,但最後被發現按規則要求找獨立專家所做的技術報告,均有水份,估值大幅高估,小股東被誤導損手的例子不少。及後,監管機構開始加強對獨立專家的能力調查及質疑技術報告內容,此風才開始收歛,而成功以第18章上市的公司,可以說是絕無僅有。

小妹不是預言家,但有時往往歷史是會重複發生,如果只單純依靠專家的預測來評估公司價值,無論規則要求上市申請人有多少未來收入或市值,也只會是為滿足上市一刻要求而達標,之後生意實際如何就誰都不知道。

另外,不同投票權架構就是常說的同股不同權,也稱為二元股權結構,即把公司股份分為A、B兩組,針對普通投資者發行一股有一票投票權的A股,針對公司管理層發行一股有多票投票權的B股(通常為10倍投票權)。這種同股不同權的設計模式可以保證創始人即使拿到很少的股份,仍能夠獲得足夠的話語權來控制公司。雖然《主板規則》將會限制投票權比例,上限為「一股十票」,但B股股東只須持有9.1%股份,就能擁有逾五成「話事權」。

小妹認為,現時香港沒有像美國法制賦予小股東集體訴訟權前,實施同股不同權是很大風險。 若擁有「特權」的股東因左右公司決策而令小股東的權益受損時,小股東不能行使集體訴訟權,控告擁有「特權」的股東或公司管理層,追討賠償。企業管理層基本可以「一言堂」,完全缺乏監察及平衡機制。

當然,小妹作為業界一分子,希望金融界多有突破,但同時也希望一些可以避免的事情不會歷史重現,業界可以再創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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