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志平:探討生物科技公司上市(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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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 青總手記

作者: 袁志平(Edd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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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探討生物科技公司上市(二)

上期提到聯交所在2018年推出針對生物科技公司的新上市制度,港交所的CEO形容是「為生物科技行業雪中送炭」。事實上,亦吸引到一批生物科技公司到香港尋求上市,到2019年第三季度已經有16家生物科技公司成功在聯交所主板上市,共募集資金535億元。今期開始,筆者為各位讀者解讀一下這套雪中送炭的制度。

相信讀者明白,上市規則通常不接受沒有營業收入的公司來上市,因為沒有收入的公司都處於高風險的早期發展階段,投資者很難有可靠的標尺來判斷公司發展前景和投資風險。所以,上市規則規定,在港交所主板上市需要通過基本的財務測試,即盈利測試(上市前一個會計年度盈利不低於2,000萬元,上市前兩個會計年度累計盈利不低於3,000萬元)、市值/收/現金流量測試(上市時市值至少20億元,上市前一個會計年度收益至少5億元,而且上市前三年現金流合計至少1億元)或市值/收益測試(上市時市值至少40億元,而且上市前一個會計年度收益至少5億元)。

然而,生物科技公司的特別之處在於它們在產品研發、製造和銷售過程都受到政府醫藥監管機構的嚴格監管,公司每一階段的發展都有清晰明確的監管標準和尺度,投資者可以通過財務指標以外的標準來判斷投資風險。所以,在生物科技公司新上市制度下,即使生物科技公司未達到財務指標,如果滿足特定的上市條件,亦可獲准根據上市規則第18A章上市。筆者下期將進一步解釋這些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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