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東霖:監管荒謬難復牌 股東權益被活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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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劉東霖

監管荒謬難復牌 股東權益被活埋

香港政局動盪、激進示威者為達目的,不惜和全香港市民「攬炒」,行為理性者皆應同聲譴責。而實施「攬炒」行動、至近日「三罷」,更是視全香港人之福祉如無物、為達一己理想(私慾)而不擇手段。

管理香港事務的港澳辦公室發言人在評論香港反修例風波,當提及激進示威者的「攬炒」概念時,清晰指出「攬炒」的意思是「我們一起死」,如此下去相當於恐怖主義。激進示威者要和全香港持份者一齊死,當然不會受香港主流民意所支持,對此香港持份者絕不應繼續沉默,以免激進人士變本加厲、毫無節制。

在政治社會、是激進示威者要「攬炒」,而在香港股票市場,這種「攬炒」卻以監管、執法者欲使投資者和發行人「一鑊熟」的形式出現,使中港投資人以致國際基金同時受害。

濫管使股東公司一鑊熟

有加害者、受害者自會奮力反抗。反抗監管濫權,往往透過文明手段來擺事實講道理,包括公關、媒體、法律、合規、戰略。在公平基礎上說法理公義、說道理人情,除非有權者盲目執法,否則是非公允在眾目睽睽之下,相信有常理者不難理解認同。而若任何一方最終有違法理,自應依法懲治,有權者不應玩弄程序或拖延塞責,若以監管之名任意剝奪被監管者之應有權利,那有法又有何用、監管之存廢又有何意義。

今年9月18日,停牌三年的國家聯合資源(00254)就曾發出一份不尋常的公告,公告指港交所上市部及上市委員會在處理取消該公司證券上市地位之過程中「濫用權力」,在處理過程中完全無視公平原則,而該公司就無法於上市委員會覆核向上市部抗議亦遭駁回。同時,聆訊在該公司不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剝奪了該公司的覆核機會。其後,國家聯合資源繼續爭取出席上市委員會聆訊以陳詞及答問,仍然遭到上市委員會玩弄手段,以臨時通知、阻止參會等方法對國家聯合資源實施缺席審訊。

無可否認,國家聯合資源是一家上市歷史較長的公司,控股權曾經易手,最後遭證監會勒令停牌。但法律的公平原則,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一次實施監管、皆須獨立考慮,行為紀錄只能作為量刑時的參考。但如上所述的港交所數度「搬龍門」(改動遊戲規則)、玩手段,難免令人懷疑監管者似要蓄意阻止公司復牌且不擇手段,有失公允。

在中環的財經服務圈子、一直流傳著由證監會勒令停牌的公司多數復牌無望的「經驗之談」,而國家聯合資源先是符合港交所之復牌條件後又被施加額外條件且不容充足時間之遭遇也絕非唯一個案。因此,證監會將公司停牌這把尚方寶劍,不但要使用得當,更應該是能放能收,以免濫殺錯殺。

證監會停牌尙方寶劍宜慎用

今年3月8日,證監會突然勒令叫停鼎益豐控股(00612)的股份買賣,停牌當日未有公佈理由。同月20日,證監會又向9家證券行發出限制通知書,將9家證券行內的帳戶資產涷結,據證監會公佈,涷結資產的理由是該等帳戶涉嫌市場操控鼎益豐的上市股票。

然而,鼎益豐停牌至今、證監會勒令涷結戶口至今己整整八個月,證監會尚未能指控鼎益豐的「內部人員」有任何行為失當而致要被提出檢控。即便如此,證監會竟然在發出予鼎益豐的復牌條件當中,提出復牌的條件須「在未來十二個月內,鼎益豐董事不被提控」。

諷刺的是,證監提出這條復牌條件,其實與港交所上市規則中的除牌機制互相矛盾。

根據香港交易所今年初發出的除牌指引,上市公司發行人的股票只要連續停牌18個月以上,港交所就可以對上市公司啟動除牌程序。(至於為何18個月要啟動除牌,也是耐人尋味的問題,筆者在此不贅。)鼎益豐已停牌8個月、如果再加上12個月董事不被提控的復牌條件,前後的停牌時間就長達20個月,如果鼎益豐同意有關條件,鼎益豐就自動變成一家「因無法完成能達成條件亦會被港交所啟動除牌的條件」的上市公司,世事之荒謬實在無日無之。

提荒謬條件扼殺復牌機會

「為什麼要在復牌條件中施加此條件?」筆者沒有讀心術,難以確知。不過,據對證監會運作熟悉的大律師私下推斷,證監此一條件,有可能是基於到目前為止,證監並無足夠證據證明鼎益豐的內部人員確實有參與前述的市場操控活動,但又希望能在一段時間內能搜集到更多證據以實施起訴,而若能對相關董事作出起訴,則證監會或許認為不予鼎益豐復牌屬於合理決定。

不過,證監會提出的復牌條件卻引起了鼎益豐極大反彈。於本月初,中國鼎益豐正式入禀香港高等法院,針對香港證監會於今年10月17日向其施加的復牌條件尋求施法覆核。要求推翻證監會向其施加的復牌條件,或要求法院下令將公司復牌申請發還證監會重新考慮。據媒體報導,鼎益豐認為上述條件變相無法於明年10月17日前復牌,屬「無理兼不合程序…並將造成無可挽救的損失。」

復牌條件:接受無法復牌的條件

單從媒體報導的入禀狀所持的司法覆核理由,其實已頗具說服力。證監會所施加的此項復牌條件,可以如此形容:
「復牌條件是要接受一條令公司可能無法復牌的條件」
重複一次:
「復牌條件是要接受一條令公司可能無法復牌的條件」
再重複一次:
「復牌條件是要接受一條令公司可能無法復牌的條件」

筆者懷著敬畏之心念誦數遍,心裡浮現的聲音像是:「想免於死刑的條件是未來12個月內我不告你。不過12個月後,我的好幫手會代我行刑」。

證監會人手編制達到千人、去年人事支出是12.82億元,平均每人年薪129萬元,是全港薪酬最高的「公司」,且擁有極大的監管權力。可惜的是,從上述個案之中,公眾難免會想像到,證監會這個龐然大物,究竟有否適當運用其權力,沒有予人濫捕、濫停、濫開條件的濫權形象?

濫權失公信將致激烈反彈

如權力被濫用則無權威、亦無公信。這不是近期社會運動越演越烈的重要原因之一嗎?

回到上述個案,證監會所施加的復牌條件,更有可能被自己進一步濫用的空間。假若為了一意孤行要把上市公司拉下馬,證監會更可以策略性向鼎益豐提控,即使最終相關人士不被定罪,但從表面上已經使鼎益豐違反了復牌條件。那麼這個「無法完成的條件」又會否成為另一個證監會為求鏟除眼中釘的另一個「公我贏、字你輸」的制造不公的工具呢?

如果鼎益豐答應條件,不啻是叫鼎益豐自掘墳墓、同時也為該股票的數萬投資人挖了一個資本大屠殺的亂葬崗。這是否又是其實就是證監會部分人士嗜血的本性呢?

有趣的是,相關的復牌條件並未見諸於鼎益豐的上市公司公告之中,這個於上月17日已經下達的證監會信函,依照常理,理應由鼎益豐透過公告向公眾股東知會,反而公眾是因為媒體翻查高院資料而得知,究竟是證監會心裡有鬼還是鼎益豐想低調處理就無從得知,希望鼎益豐或證監會可以讓我們這些關心小股東權益的小市民能得知一二以略釋疑團。

除牌不善後妄顧小股東權益

說到小股東權益,不得不說將一間上市公司除牌,絕非保障小股東的理想方法。事實上,將一間上市公司除牌,盡管被除牌公司或許尚有些微價值,但亦往往令小股東無法在短時間內得到丁點補償,例如已經被除牌的創益太陽能(除牌前上市編號:02468),本應進入清盤程序,清算控股公司資產、將附屬公司及資產變賣,然後分予股東。但市場消息指經過逾兩年時間,該公司仍然未完成清盤,而企業仍然在支付運作成本,其負債仍不斷增加,即使有朝一日能夠完成清盤,相信股東未分到一分錢前資產已盡然抵債仍皆不足以清償相關債項。所以,用無差別殺人來形容將上市公司除牌絕不為過。

筆者從事媒體業務近20年,深深感受到近年當局在監管上這種「因噎廢食」的懦弱風格。早前,證監會副行政總裁梁鳯儀表示要研究香港股市成交量低迷的原因,其實答案早已寫在墻上,對於市場施加各種監管,扼殺市場參與者的積極性和創意空間,然後另一方面又容許市場推出更高風險的衍生工具,令投資者輸更多錢,試問其監管的道德規範是否存在雙重標準?

而果是如此不公,有意上市壯大發展的企業們要問的是:
「在香港上市是否已失卻往昔的吸引力?」
而小股東們要問的是:
「香港的監管機構是否對保護小投資者有通透的認識呢?」

劉東霖
小股東權益關注組召集人/ 財經專欄作家
(本文由小股東權益關注組自資刊登,文責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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