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倩瑩:證監會發威 打擊大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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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18/ 合規合矩/ 莫倩瑩

#證監會發威 打擊大騙局

2021年2月18日證監會向多家經紀行發出限制通知書,禁止它們處理或處置交易帳戶內的某些資產。這些資產與一宗懷疑社交媒體「唱高散貨」騙局有關,而證監會及警方亦曾經在記者招待會上,發表為保障大眾利益考慮的「還原交易」。

筆者的不少客戶及朋友作出詢問,是不是真的可以「還原交易」? 筆者就這方面做了些研究,證監會以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俗稱「還原交易」的條例勒令「回水」,過去曾有多次成功案例。其中最經典個案,首推2009年洪良國際(0946)一案。該公司上市僅3個月便被揭發造假,翌年證監會首次成功引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指令洪良「還原交易」,回水逾10億元予投資者,此後這條「還原交易」條例便成為證監會的「尚方寶劍」。

#還原交易 保障投資者

除了上述洪良國際,2011年被揭財務造假而停牌的瑞金礦業(0246),在2017年也被證監會以《第213條》勒令其須向小股東還原交易;2017年停牌的群星紙業(3868),亦因招股書內容失實等,去年被法庭裁定須向約2.7萬名股東賠償14.2億元。此外,2017年證監會也入稟高院,要求造假的中國森林(0930)及保薦人渣打、瑞銀以及上市時的核數師畢馬威,須向受影響的小股東「還原交易」,不過此案仍在訴訟階段。

除了上市公司,《第213條》也適用於個人及投資基金。2009年前大摩高層杜軍,因為透過內幕交易獲利2,332萬元而判刑,證監會於2013年再以《第213條》入稟,勒令杜軍要向投資者「回水」2,390萬元;同年證監會又向涉及內幕交易案的老虎基金追討,為受影響的1,800名投資者涉資逾4,500萬元。證監會也曾在2014年向國美電器(0493)創辦人黃光裕勒令「回水」4.2億元。

不過,雖然證監會手持《第213條》,但因審訊經年,而且部分涉事公司的資產早已被掏空,小股民實際可討回的賠償往往有限。

#殃及池魚 累及證券行

題外話。證監會就這次社交媒體「唱高散貨」騙局事件,亦影響了多間證券行與客戶的關係,因為有關客戶在證券行的戶口被凍結,而證券行亦不知道證監會何時才解凍這些戶口,令到證券行們面對客戶時添加了很多壓力。今次事件亦都引起行內不滿,證券行們均表示,證監會和警方有濫權之嫌。

就監管機構近期風向,官方要令股票市場更加公平發展,運用股票實名制、《第213條》來杜絕「搭棚、 唱高散貨」 等交易,已是事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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