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證監會(SFC)近日發出了諮詢總結就2015年提出修改《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簡稱《財政資源規則》),旨在: 落實場外衍生品(OTC)改革:為從事OTC活動的持牌法團訂立資本與審慎規定,配合國際標準(如《巴塞爾協定》)。因應市場發展更新規則:調整非專為OTC設計的現行條款,並簡化規則架構。
主要修改建議
1. 資本制度與最低資本要求
場外衍生品交易商:
按業務類型分級設定最低資本(例如:非使用內部模型者需10億港元有形資本;經中央結算者需3,000萬港元繳足股本)。
新增「場外衍生品中央交易櫃枱交易商」類別(如基金經理代理執行交易),適用較低資本(3,000萬港元股本 + 1,500萬港元速動資金下限)。
少量交易寬減機制:
活動量低於門檻(過渡性美國註冊門檻的50%)者可獲資本要求減半。
須每半年監測活動水準,超標時需3個月內補足資本。
其他持牌活動:
第12類受規管活動(結算服務)設高資本要求(有形資本10億/20億港元)。
2. 風險資本處理方法
市場風險:
提供 「標準法」(仿巴塞爾架構)與 「基本法」(簡化計算)雙軌選擇。
新增對「非自由浮動外幣」(如人民幣在岸/離岸價差)的基差風險資本扣減(1.5%)。
允許持牌法團申請採用最新巴塞爾市場風險計演算法。
對手方信用風險:
標準法:引入集中風險附加資本、流動性調整資本,並要求高風險法團實施流動性儲備及壓力測試。
基本法:對非中央結算交易實施100%扣減。
新增回購交易適用巴塞爾全面計演算法。
內部模型法:
符合資格者可申請使用,但須以非模型法計算資本下限,並可能受槓桿比率約束。
3. 技術性調整
非OTC相關修改:
取消對「聯屬公司無抵押款項總額」設上限的建議,改為要求風險監控措施。
允許指數基金按追蹤標的指數適用相同扣減率。
新增四家內地商品交易所至認可名單(大連、上海期貨交易所等)。
流動性管理:
明確流動資金儲備的合格資產標準(如現金、高評級債券)。
要求高風險法團每月提交流動性壓力測試報告。
4. 過渡安排
延長過渡期至 12個月(原建議6個月),供法團調整資本與系統。現有非持牌OTC交易商可分階段過渡。
市場意見與證監會回應
支持事項:國際標準接軌、中央交易櫃枱分類、流動性風險管理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