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平臺上的投資“專家”們,在推送一串串股票代碼和預期收益數字時,可能已經踏破了法律的紅線。2025年11月,香港東區裁判法院對金融“網紅”周柏賢的判決,引起了金融與法律界的廣泛關注。這位通過Telegram群組提供付費投資建議的年輕人,被判處監禁六星期,成為香港首例因無牌提供投資建議而被判監禁的案例。此案向所有在社交媒體平臺上提供投資意見的“網紅”們發出了明確警告:無論平臺如何更迭、形式如何新穎,提供證券投資建議必須持有香港證監會頒發的相應牌照。
付費群組裡的“財自夢”
這起案件揭示了金融網紅運作的典型模式。
2021年4月至5月期間,周柏賢以“Futu大股東”為名,在Telegram上建立並管理一個名為“Futu真·財自Private Group”的付費訂閱聊天群組。在短短一個月內,他頻繁在群組內發佈關於多隻證券的評論、推薦建議和目標價,並回應付費訂戶關於納斯達克上市證券表現的提問。
群組成員需支付200美元或1560港元的月費,周柏賢通過這種方式共賺取43680港元的訂閱費用。而他所有這些受規管活動,都是在未取得香港證監會相關牌照的情況下進行的。
法律邊界:投資建議的牌照門檻
根據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就證券提供意見”屬於第4類受規管活動。該條例第114條明確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在未持有證監會牌照的情況下,經營受規管活動的業務,即屬犯罪
第4號牌照的業務範圍不僅包括傳統的投資顧問服務,還涵蓋通過線上平臺、電話等方式提供證券諮詢。甚至利用模型或AI系統向客戶推薦證券組合,也同樣需要牌照。
判斷是否構成“提供意見”的關鍵在於,客戶是否可能根據該建議做出投資決策,而非是否實際執行交易。
監管態度:零容忍與嚴格執法
香港證監會對本案的判決表現出明確支持。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戴霖表示:“當金融網紅在社交媒體及網上平臺提供投資相關內容及意見的行為,構成本應持牌才能進行的監管活動時,我們將會毫不猶疑地向他們追究責任。”這不是香港證監會首次對金融網紅違法行為出手。
2024年6月,東區裁判法院曾裁定黃某忠類似罪名成立。儘管他是證監會持牌代表,但僅可為其所隸屬的公司行事,而以個人身份操作付費Telegram群組仍屬無牌經營
牌照體系:豁免與例外
香港的牌照制度也存在一些有限的例外情況。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完全附帶於已獲發牌的另一類受規管活動,可能適用附帶豁免。
為集團成員公司提供意見、專業律師、會計師完全附帶于其專業執業提供的意見,以及通過普遍分發的媒體內容,都可能獲得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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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些例外情況都有嚴格限定,並不適用於大多數金融網紅的活動模式。周柏賢的案件中,他建立的付費訂閱群組明顯構成經營受規管活動的業務,遠超任何可能的豁免範圍。
投資者保護:超越牌照的合規要求
對於投資者而言,選擇持牌機構提供服務只是基本保障。香港證監會要求持牌機構遵守客戶適當性原則,充分披露利益衝突,並建立完善的合規與風控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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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在持牌機構中,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也會受到嚴厲處罰。例如,分析師對所推薦證券持有重大經濟利益但未披露,可能遭到證監會譴責並罰款。對於通過社交媒體獲取投資建議的普通投資者,核查建議提供者的持牌狀態是保護自身利益的第一步。
一位用戶在周柏賢的群組中提問:“明天該買什麼股票?”這個問題價值1560港元,而答案的代價遠超出他的想像。金融網紅們依然在各個平臺活躍,但如今每條推薦後面都可能藏著法律陷阱。螢幕那邊提供建議的“專家”,下次露面可能就是在法庭的被告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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