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die:新經濟公司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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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 青總手記

作者: Edd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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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新經濟公司再續

讀者們,大家好。關於以同股不同權架構上市的「新經濟」公司,上周說到其首先需要符合「創新產業」公司定義,而且聯交所也保留主觀判斷的權利,一案一議。除了這個首要條件,此類上市申請人還必須滿足:

(一)公司業務成功:申請人必須能證明其有高增長業務的紀錄,可利用業務活動、用戶、客戶、單位銷售、收益、盈利及市場價值(如適用)等營運數據客觀計量,及證明預期可持續的高增長軌跡。

(二)外界認可:申請人必須已曾得到最少一名資深投資者提供相當數額的第三方投資(不只是象徵式投資),且至進行IPO時仍未撤回投資。該等投資者於上市時的總投資額最少有50%要保留至IPO後滿六個月。當然如果申請人是由母公司分拆出來,則這個要求一般視為已經滿足。

(三)除了符合《上市規則》一般上市要求的相關規定外,申請人於上市時預期市值不少於400億元或上市時市值至少為100億元及經審計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收益至少為10億元。

雖然是打開「新經濟」公司的大門,但是聯交所還是希望以同股不同權架構上市的公司是那些業務成熟及知名度高,已得到最少一名資深投資者作出重大投資的公司。此外聯交所對於不同投票權益人還有以下限制:

(一)不同投票權受益人有貢獻: 公司價值主要來自或依賴無形的人力資源,每名不同投票權受益人的技能、知識或戰略方針均對推動公司業務增長有重大貢獻。

(二)不同投票權受益人有角色:(1)每名不同投票權受益人必須為個人,並積極參與業務營運的行政事務,為業務持續增長作出重大貢獻;(2)上市時,每名不同投票權受益人必須都是其董事。

具體如何保障同股不同權架構下普通投資人的利益,限於篇幅,筆者將在下周繼續解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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