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志平:上市公司的持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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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 青總手記

作者: 袁志平(Edd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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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上市公司的持續責任

各位讀者們,大家好,類似同股不同權的上市公司,18A章的上市公司,也有其獨特的上市後持續責任。筆者整理如下:

(一)與上市招股書的披露要求相同,在上市後的的中期(半年度)報告及年報內,上市公司必須載有報告所述期間進行的研發活動的詳情,包括:(a)各項開發中的核心產品在通往商業化過程中每個主要階段的詳情;並概述核心產品如開發成功,其實現商業化發展的預期時間表;(b)其研發活動的開支概要;(c)在顯眼位置作出示警,聲明核心產品最終不一定能夠成功開發及營銷。

(二)未經香港聯交所批准,根據18A章上市的生物科技公司不得進行任何個別或一系列的收購、出售或其他交易或安排,令其於申請上市時所發出的招股書中描述的主營業務活動出現根本性的轉變。

當然若已上市的生物科技公司提出申請並令聯交所所確信其已經符合上市規則主板上市的一般條件,即能符合「盈利測試」,或「市值/收益/現金流量測試」,或「市值/收益測試」,則上述特殊的責任將不再適用;象徵其18A章獨特地位的,其股份名稱結尾「B」字的標識,也將去除。

筆者有關18A章的上市規則已經結束。不知道大家會不會考慮投資此類公司呢?已經有投資的讀者,你是否有瞭解其招股書並跟蹤其財務報告呢?作為香港證券市場的新產品,希望新的上市規則中的種種披露規定能幫助讀者們對此類高風險公司有足夠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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