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倩瑩:虛擬資產交易平台 要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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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42/ 合規合矩/ 莫倩瑩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 要領

 2020年11 月 3 日,香港政府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簡稱香港財庫局)發布《有關香港加強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管的立法建議公眾諮詢》(簡稱諮詢文件) ,對加強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管的立法建議進行公眾諮詢。諮詢文件建議建立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發牌制度,引發市場高度關注。

諮詢文件中關於「建立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的建議是:任何人士如有意在香港從事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受規管業務,皆需:

  • 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申請牌照
  • 符合適當人選準則
  • 持牌人需遵守《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 所規定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
  • 持牌人需遵守其他旨在保障投資者的規管要求。

與2019 年底 SFC 通過監管沙盒實施的自願性參與的監管實驗計劃不同,此次建議的發牌制度屬於強制性,會全面監管證券型及非證券型代幣的交易服務。

證監會對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施加牌照發放條件,提出了諸多規管要求。

1、監管對象:穩定幣亦在監管範圍。根據諮詢文件,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是指「以業務形式運作與虛擬資產有關的特定活動」。內容包括:進行虛擬資產與法定貨幣的交易;進行一種或多種虛擬資產互相交易;轉移虛擬資產;為虛擬資產提供託管或管理服務,或提供控制虛擬資產的工具;為發行虛擬資產提供相關的金融服務。

2、牌照發放條件。諮詢文件建議,任何人士有意經營受規管的虛擬資產交易所,須向證監會申請牌照,方可成為《打擊洗錢條例》下的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牌照申請者必須符合相關的資格規定和適當人選準則。資格規定,主要有兩點:

  • 企業必須在香港成立並有固定營業地點,方可申請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牌照;
  • 不具備法人地位的自然人或商業模式(例如獨資經營或合夥),均不符合資格申請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牌照。

3、十個規管要求和四項法律懲處。除了對牌照申領主體的資質要求,在業務方面,諮詢文件也提出了十方面的規管要求,包括:

初期只限給專業投資者提供服務; 財政能力,包括已繳款股本及流動資產要求; 知識和經驗; 業務穩健程度; 風險管理; 分隔和管理客戶資產; 虛擬資產的掛牌和交易政策; 財務匯報及披露;預防市場操控及違規活動;預防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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