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承:比特幣暴漲後 課稅風波來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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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專業新經濟

撰文 : 王德承

比特幣暴漲後 課稅風波來襲

買賣比特幣商品,應留意課稅方式以節稅。業內人士指出,個人買賣比特幣賺取價差屬於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所稅;但如果是投資比特幣ETF,目前皆為海外商品、屬於海外所得,適用基本稅負制。

比特幣價格在2月底突破5.8萬美元大關,續創歷史新高,比特幣市值甚至一度擠下臺積電,僅次於蘋果、特斯拉等全球企業龍頭,同時讓比特幣買賣與相關ETF備受關注。投資人投資比特幣,可透過境內或境外交易平台像是BitoEX或Coinbase等購買比特幣,也有人選擇投資比特幣ETF如GBTC。

業內人士表示,民眾交易比特幣、賺取差價所產生的交易所得,依照目前財政部定義,買賣比特幣近似買賣虛擬貨幣,其獲利在減除成本及相關費用後,剩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需納入個人綜所稅申報。

若個人在2019年買賣比特幣賺取價差205萬元,成本費用為5萬元,則剩下200萬元必須計為財產交易所得,若個人適用綜所稅率30%,則買賣比特幣所得稅負約60萬元。至於比特幣ETF目前皆為海外商品,國內尚無比特幣ETF產品,僅美國發行。個人投資海外金融商品自然屬於海外所得,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若單年度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應計入基本稅負制,低於100萬元則免計。

所謂基本稅負制為單一年度的海外所得、保險給付金逾3,330萬元部分、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綜合所得淨額、分離計稅股利、2021年起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等加總後,先行減除每人每年670萬元免稅額,剩下餘額適用20%基本稅負,若基本稅負超過綜所稅,必須補繳差額。

舉例來說,A投資美國比特幣ETF、當年度海外所得為870萬元,若A沒有其他基本稅負制項目、在台也沒有其他所得,A減除670萬元免稅額後、剩下200萬元計稅,基本稅負為40萬元(200萬元*20%)。

日前,比特幣也引起了央行高度關注。中央銀行日前表示,比特幣等加密貨幣(虛擬貨幣),屬於數位形式的「商品」、而非貨幣,我國已將辦理虛擬通貨平臺及交易業務的幣托(BitoEX) 等業者,納入「洗錢防制法」規範。財政部官員則說,要先看央行和各單位,如何定義比特幣,若認為比特幣非貨幣而是純資產,那就與交易黃金一樣,會歸類為財產交易所得,須納入申報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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