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賴仁:中國首位破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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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文鑫 ( 筆名:白賴仁)

中國首位破產人

大市未見底,也不要講新股了,保持盈泰不要孖展就最安全!這次講講中國法律的一個大變革,第一個個人身份的人破產了,這個又代表甚麼?深圳市一名男子昨天收到當地中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送達的裁定書。這是中國大陸首例裁定生效的個人破產案。

據廣州「羊城晚報」旗下的手機App羊城派,今年35歲的梁姓男子2018年選擇於藍牙耳機市場創業。由於沒有穩定的客戶資源,加上2019冠狀病毒疾病(COVID-19)疫情的影響,他的銀行債務愈來愈高且無力全部償還。

根據梁姓男子申報的情況,截至破產申請提出之日,他的債務總額約人民幣75萬元(約合新台幣322萬元),而他僅有3萬6,000多元存款、4,000多元住房公積金以及每月固定工資收入約2萬元,無房產、車輛等大宗財產。

梁男於今年3月10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個人破產申請。法院依「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的規定,在受理申請當天停止計算約75萬元債務的利息。據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計畫,梁男將於3年內償還借款本金,免付所有利息。

未來3年,梁姓男子夫妻除了每月用於基本生活的7,700元以及一些生產生活必需品作為豁免財產,其他收入均用於償還債務;若不能按重整計畫執行,債權人有權向其追索未歸還的所有借款本息。

梁姓男子表示,在申請個人破產前,他最多一天接7、8個催債電話,精神壓力巨大,「現在沒有之前巨大的精神包袱,我需要好好工作,把欠的錢盡快還清」。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規定,在深圳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3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可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包括申請破產清算、重整、和解。

中國於 1986 年頒布《企業破產法》。《企業破產法》屬全國性法律,但只適用於企業清盤, 並不涵蓋自然人破產。中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該條例」) 於 2020 年 8 月 31 日頒布,並已於 2021 年 3 月 1 日生效。當局在草擬該條例時,參考了多個 市場經濟發展較為成熟的司法管轄區的法律,例如英國、美國、德國、日本、香港及台灣。該 條例旨在建立完整的現代化破產制度,讓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能夠從債務危機中解脫出來。

申請個人破產的準則

根據該條例第二條,該條例適用於符合下列準則的自然人: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連續三年繳納社會保險費;及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 上述債務人應當清償債務或與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如債務人符合以上準則但有未來可預期收 入,則可進行重整。債務人若已按照該條例展開個人破產程序,其配偶亦可提交個人破產申 請,無需符合關於居住地及社會保險費的準則。

此外,債權人可根據該條例第九條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第九條訂明,當債務人不能清 償到期債務時,單獨或者共同對債務人持有人民幣 50 萬元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出有關債務人破產的申請。

個人破產的後果

該條例第九十五條把考察期界定為自人民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之日起計的三年。在考察期內, 債務人的行為將受到限制。該條例第九十六條訂明,債務人如在考察期內違反人民法院施加的 條件,人民法院可延長考察期,但延長期限不超過二年。

該條例第二十三及八十六條則限制債務人在考察期內的消費行為及就業選擇。例如,債務人不 得購買商務艙或頭等艙機票或頭等或軟臥列車車票。他們不得前往三星級或以上的酒店、夜總 會或高爾夫球場;不准購買不動產、機動車輛或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或公寓;不得自由地新 建、擴建、裝修房屋。此外,他們的子女不得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至於就業選擇方面,債務 人不得擔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和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為了保障債務人及其所扶養人在考察期內的基本生活和權利,債務人可持有總值不超過人民幣 20 萬元(29,280 美元)的豁免財產,當中可包含豁免財產以及債務人和其所扶養人生活、學 習、醫療的必需品。

該條例訂明,破產案件管理職責交由新成立的政府機關破產事務管理部門履行。該部門將負責 保存公開的破產人名冊,以及處理關於破產人資產的保管、處置、估價及分配工作。

以往不能破產的時間這些問題就經法院通過後就成為失信被執行人(俗稱:老賴),名單能夠在公開的資訊網站查詢http://www.acfic.org.cn/shixin/new/index.html

生活上會帶來極大的影響,包括就業、交通,甚至子女的入學,可以講是影響一世的判令,現在則成為有限期的處理方法,讓人有一個重新機會,這是一個極大的進步呢!

(筆者並未持有上述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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