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倩瑩:內幕交易 有合法 有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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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倩瑩:內幕交易 有合法 有非法

P29/ 合規合矩/ 莫倩瑩

#內幕交易 有合法 有非法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在5月19日,要求華爾街金融機構有系統地檢查頭部交易員和銀行家的逾百部私人手機,對未經授權的訊息平台上的秘密訊息傳遞,進行有史以來規模最大的一次調查。

此舉為評估華爾街專業人士使用未經授權的訊息平台,相互或與客戶聊天的普遍程度,是否存在內幕交易?監管機構正在研判要對哪些機構,因未能保護通過未經批准的平台發送的業務相關訊息,而實施懲罰以及懲罰力度。

SEC將非法內幕交易定義為「根據有關證券的重大非公開訊息,違反信託義務或其他信任與信任關係,買賣證券」。避免法律麻煩的最好方法是,即使你無意中聽到了資訊,也要避免共用或使用重要的非公開訊息。重大資訊是,可能會嚴重影響投資者購買或出售證券的決定的任何資訊。非公開訊息是指公眾無法合法獲得的資訊。

非法的內幕交易包括:在你擁有任何重要的非公開訊息時,向他人提供小費。合法內幕交易發生在公司董事購買或出售股票時,但他們合法地披露了他們的交易。 證券交易委員會制訂了保護投資不受內幕交易影響的規則。重大非公開訊息的接收方式或該人員是否受僱於公司都無關緊要。例如,假設有人從家庭成員那裏了解非公開的材料資訊,並與朋友分享。 如果朋友使用此內幕資訊在股市中獲利,那麼所有涉及的三個人都可能會受到起訴。

香港內幕交易法律自2002年以來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91條才成為香港的刑事罪行。任何人如與某上市公司有關連,並掌握他知道屬關於該法團的相關訊息,進行該法團的上市證券的交易,或慫恿或促致另一人進行該等交易,即屬犯罪。有三種經典類型的內幕交易:

擁有內幕訊息而買入和賣出證券;知情人(Insider)鼓勵他人去買賣證券;洩露內幕訊息給他人(Tipping Off)。

要證明內幕交易罪,控方必須證明兩個基本要素:

關連人士 (Connected Person) – 任何個人如符合《第287條》所說明的任何一個類別,即屬與某上市公司有關連的人。例如,一個人如在與該上市公司有關的違例事件發生之前6個月內的任何時間,是該上市公司的董事、僱員或大股東,他會被視為與該上市公司有關連的人。

相關訊息(Relevant Information)–相關訊息是指一些關於該上上市公司或該公司股東的具體消息或資料,以及該消息或資料並非普遍進行該上市公司證券交易的人所知,但如該等消息為他們所得悉,並相當可能會對該等證券的價格造成重大影響。例如一些關於考慮重大收購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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