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倩瑩: 香港開放式基金型公司OFC (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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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開放式基金型公司OFC (上)

香港政府於2018年正式出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架構(Open-ended Fund Company,簡稱“OFC”),並在徵求業界意見後於2020年9月進一步優化了OFC結構,旨在吸引更多證券投資基金直接採用香港主體架構,在香港進行設立、募集、管理等活動。

在香港推出OFC之前,出於稅制及公司結構靈活度等方面的考慮,基金設立者一般選擇將基金主體設立在開曼等離岸司法管轄區,其後再於香港委聘投資經理管理基金的運作。香港OFC易於管理的特點和稅務方面的優勢使其成為完善香港基金類型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有限合夥基金(Limited Partnership Fund,簡稱“LPF”)並稱為香港法域下的私募基金業兩大分支。隨著粵港澳大灣區的進一步融合,香港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也勢必會為內地投資者提供更多的選擇。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是什麼」OFC是一種投資基金架構,是由基金設立者成立一間擁有不定額股本的有限責任公司,投資者以認購該公司股份的方式進行投資,並可自由賣出或贖回該等股份。OFC分為私人(Private OFC)及公眾(Public OFC)兩類。成立私人OFC的手續較為簡便,其要約的發佈不需要獲得香港證監會的批準。而公眾OFC的成立及要約須取得香港證監會的認可,其運作也須遵守與現行單位信託基金相同的規定(eg.《證監會產品手冊》,及其內《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的相關規定)。
OFC的日常運作由其董事局負責,董事局須擁有至少兩名董事,其中至少一人為獨立董事。董事局必須按投資管理協議,將投資管理職能轉授予投資經理。另外,OFC的資產須予分隔,及託付予保管人作妥善保管。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特點」

• 監管減負—— 香港OFC的成立和管理僅涉及單一司法管轄區,僅受香港證監會規管。無須提交周年申報表亦沒有強制召開的周年股東大會。

• 稅務優惠—— 對絕大部分交易的利潤免征利得稅

• 管理成本低—— 私人OFC無需向香港政府繳付年費。公眾OFC與其他經香港證監會認可基金相同, 需要向香港證監會繳付年費。 僅涉及單一司法管轄區,能避免額外的離岸服務費用支出,相對設立離岸結構可節省管理時間和成本。

• 適合公募及私募基金採用—— 包括上市及非上市基金、對沖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及封閉式基金

• 促進基金的國際分銷—— 海外投資者熟悉公司型結構

• 私人OFC不受限制地投資於所有資產類別

「資助計劃」

香港證監會為OFC提供政策支持:從2021年5月10日起至2024年5月9日,OFC付予香港服務提供者的“合資格費用”的70%可獲資助,每間OFC上限為港幣100萬元。

每位投資經理最多只能為三家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申請資助。有關申請須於私人OFC的成立或遷冊證書日期(或公眾OFC的授權日期)的三個月內提交給證監會。

「鼓勵基金遷冊回港政策」

2021年9月30日香港立法會通過兩項有關引入基金遷冊機制的修訂條例草案,讓現有在外地以公司或有限責任合夥形式成立的投資基金遷移註冊和營運地點到香港,分別註冊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OFC)或有限合夥基金(LPF)。

海外公司型基金註冊為OFC後仍是同一法律實體,遷冊到香港並不損害或影響基金以前成立或注冊時的身份或持續性。且在遷冊來港之前簽訂的合同和通過的決議不會受到影響,基金的權利、職能、責任、義務和財產也不會受到影響。基金公司無需注銷原有基金,也無需投資者將其權益從原有基金轉移至在香港運營的基金,因此無需繳交印花稅。遷冊後,這些基金將於原有注冊地撤銷注冊,並同時擁有與其他在香港新設立OFC相同的權利和義務。

該遷冊機制已於2021年11月1日實施,意味著開啟離岸基金向香港遷移的高速通道。

筆者的領先基金服務有限公司可以如何幫到你?

領先基金服務有限公司擁有豐富基金成立及管理經驗,包括香港有限合夥基金Limited Partnership Fund (LPF)、香港開放式基金型公司Open-ended Fund Company(OFC)、Cayman SPC等,可協助客戶及業務夥伴設立基金,及介紹基金的投資經理及資產保管人等角色。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必須有一名投資經理,負責管理該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計劃財產。該名投資經理:必須就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獲發牌或註冊;及在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註冊時及之後必須是及仍然是適當人選。

擔任保管人

根據《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則》,私人OFC的保管人可以是

• 就第1類受規管活動(即證券交易)獲發牌或注冊的持牌法團或注冊機構,前提為:

i. 其根據該條例第116(1)條或第119(1)條獲批的牌照或注冊(視屬何情況而定)不受不得持有客戶資產的條件所規限;

ii. 就屬持牌法團的保管人而言,其無論何時均維持不少於1000萬港元的繳足股本和不少於300萬港元的速動資金;

iii. 該私人OFC為(且無論何時均為)該持牌法團或注冊機構的第1類受規管活動業務的客戶;

iv. 有至少一名負責人員或主管人員負責其保管職能的整體管理及監督;

v. 獨立於投資經理。

• 銀行機構或;

• 信託公司;

如果你想瞭解更多關於OFC的資訊,請電郵聯繫我們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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