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隨筆:金輝集團再購船舶 構成主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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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輝集團再購船舶 構成主要交易

再有上市公司收購船舶,並構成主要交易。

金輝集團(00137)的主要業務為國際性船舶租賃及擁有船舶;其持有55.69%的附屬在2024年2月21日以3112.萬美元(約2.43億元),向Vincent ACL Ltd,一間於馬紹爾群島共和國註冊成立之公司,收購一艘載重量81,567公噸之巴拿馬型船舶,並將於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15日期間交付。

該船舶於2019年由江蘇韓通船舶重工有限公司造船廠建造,用於運載散裝乾貨商品。集團一直審視該船舶之個別規格、保養質量及狀況,並認為該船舶之購入價合理。集團目前營運24艘船舶,其中22艘為自置船舶及兩艘為租賃船舶。近日為進一步改善吾等船隊之質量,集團在2月2日已訂立合同收購一艘好望角型船舶。於完成該艘好望角型船舶及該船舶之交付後,集團之船隊將由26艘船舶組成,其中24艘為自置船舶及兩艘為租賃船舶,而總運載能力為1,708,568公噸。

於完成收購該船舶後,該船舶將租賃予第三者以運載散裝乾貨商品以獲取租金及為集團帶來經常性之運費及船租收入。預料該船舶之收購事項將可於日後為本集團帶來更多經營收入,並增加回報。

由於就該船舶之收購事項根據上市規則第14.07條之規定所計算之一個或多個適用百分比率高於25%但低於100%,故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章,該船舶之收購事項構成一項主要交易,並須遵守上市規則之通報、公布及由股東批准之規定。根據上市規則第14.44條,倘(1)若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批准有關交易,沒有股東需要放棄 表決權利;及(2)有關之股東書面批准,須由於批准有關交易之股東大會上持有或合共持有投票權50%以上之一名股東或一批有密切聯繫之股東所給予,則該船舶之收購事項之股東批准可以股東給予書面批准代替召開股東大會。主要股東已表態支持收購,預期於2024年3月13日或以前寄發予股東們。

筆者不持有上述股份,並為個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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