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倩瑩:合規合矩 – 證監會就引入適用於公眾基金存管人的新一類受規管活動-第十三類牌照

分享

證監會就引入適用於公眾基金存管人的新一類受規管活動-第十三類牌照

香港證監會一項新的發牌制度形成第13類受規管活動的制度將由2024年10月2日起生效,基金存管人將納入香港證監會直接監管。

過往, 公眾基金存管人只有銀行才可擔任, 而第13類受規管活動的制度是銀行(認可機構)及持有證監會第一類牌照的公司也可申請, 而銀行(認可機構)也需要入紙申請看看是否符合證監會監管要求。所以筆者認為第13類受規管活動亦可為現時持有證監會第一類牌照的公司開拓新商機。

新增基金存管人牌照制度

香港證監會在官網發佈消息稱,歡迎公眾基金(面向零售投資者的基金)存管人提交牌照和註冊申請,接受13號牌的註冊。新制度下,香港證監會認可的集體投資計畫存管人將受到證監會的直接監管。新制度將於2024年10月2日生效,在港運作的存管人須在今年11月30日之前提交第13類受規管活動的申請。

新制度生效後,集體投資計畫的存管人須就第13類受規管活動申請牌照及註冊,以在香港為該投資計畫提供存管服務。

由於法律安排上的區別,內地公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依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履行受託職責,即管理人和託管人共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履行受託人責任。香港證監會的存管人為“受託人”或“保管人”,也即受託和保管職能是分開的。

金融信託專家、《信託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執筆起草人蔡概還曾撰文指出託管和保管的區別:託管屬於受託保管,要履行受託職責,對信託(基金)財產的管理人實施監督;保管屬於代理保管,保管人不屬於受託人範疇,保管人接受他人的委託代為保管信託(基金)財產,沒有義務監督受託人。

業內人士表示,受託人和保管人雖處於基金行業的中後臺,不為投資者所熟知,但是對於行業健康發展至關重要。

香港證監會投資產品部執行董事蔡鳳儀指出,香港證監會繼續致力於將香港打造成能夠提供全方位服務的國際資產及財富管理中心的工作,令香港成為基金的首選註冊地。

資料顯示,截至2022年年底,在香港註冊成立的香港證監會認可的基金數量較前一年上升5%,達到911只。其中,177只為ESG基金,較上一年增加86%。

此外,香港大力推進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也獲得進展。截至2022年12月31日,已註冊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數量較上一年增加133%,達到112家。

不僅如此,資產管理牌照持牌法團數量也有所增長。截至2022年底,在香港獲發牌可以進行資產管理(9號牌)的持牌法團數由1979家增加至2069家。機構人士表示,從上述資料可以看到,香港作為資產管理中心的吸引力相當強勁,且仍處於不斷增長階段。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