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重大」不是沉默的理由

分享

「不重大」不是沉默的理由

 

今年5月底,創想三維(03388)仍在公開招股期間,香港投資人權益關注組已公開質疑,其招股文件對知識產權訴訟的披露是否足夠完整、及時和顯著,並要求公司及相關中介機構正面交代訴訟進度及風險。公司於5月29日上市,卻一直到6月8日,才以自願性公告回應傳媒報道及市場疑問。

 

7月23日,美國紐約東區聯邦地區法院就雙方的損害賠償專家證據作出裁決。法院批准原告Artec Europe的申請,排除被告方損害賠償專家的意見;同時駁回被告要求排除原告方損害賠償專家Christopher DeBaere意見的申請。法院認為,被告方專家所採用的合理專利使用費分析,依賴欠缺可比性的合作協議,分析基礎存在根本缺陷。法院排除被告方的專家意見、卻保留了原告方的專家證據,客觀上已改變了案件在賠償爭議的傾向性。

 

關注組認為在訴訟出現重大轉折時,公司應向股東解釋最新的訴訟進展的後續影響以及一旦敗訴會否影響原本公司對事件的「不重大」評估。創想三維於8月底公布中期業績時,仍表示截至6月30日案件「尚在審理…潛在法律責任並不重大」。從會計結算日而言,7月23日裁決確實發生在6月30日之後;但中期業績公告是在8月26日刊發。投資者有理由追問:公司在簽發報告時是否重新評估了這項其後發展?董事會及審核委員會是否討論過?法律顧問的意見有否更新?為何公告沒有向市場交代?

 

尊重股東 即使「不重大」也應披露說清楚

 

事實上,這亦涉及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中一個值得重視的概念——「報告期後事項」。按照《香港會計準則》,報告期後事項涵蓋由報告期末至財務報表獲批准刊發日期之間發生的有利或不利事件。7月23日的法院裁決雖發生於6月30日報告期末之後,但中期業績直至8月26日才獲董事會批准及刊發。若該項裁決重要至足以影響報表使用者的評估和決策,公司一般仍應披露事件性質、估計財務影響,或說明現階段無法作出估計,而不宜僅以「截至6月30日」為界,把簽發報告前已知的重要發展完全排除在投資者視野之外。

 

創想三維應盡快公布補充資料,說明7月裁決的性質和影響、案件下一步時間表、可能承擔的責任範圍,以及董事會維持「不重大」結論所依據的最新資料。若公司認為裁決不影響其風險評估,也應把理由說清楚,讓投資者自行判斷,而非要求市場在資料不足下接受管理層結論。

 

投資者並非要求上市公司預知訴訟結果,更不是要求公司承認尚未成立的責任。我們要求的,只是在風險發生變化時獲得及時、對稱和可以理解的資訊。選擇性披露最大的傷害,是部分人士可能掌握案件最新進展,普通股東卻仍依賴過時或過度概括的描述作出決定。

 

上市是一項持續責任,而不是敲鐘完成便告結束的程序。創想三維若希望建立國際科技品牌,首先應建立值得投資者信任的披露文化。正視疑問、主動更新、避免選擇性披露,不只是合規問題,更是對股東最基本的尊重。不要讓投資者因為資訊不完整而作出錯誤決定,這才是上市公司應守住的治理底線。

 

文:香港投資人權益關注組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