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創想三維專利訴訟看上市公司披露與管治界線
創想三維(03388.HK)於2026年5月29日在香港主板上市,招股價每股18.80港元。作為一家主要從事消費級3D打印及掃描設備的科技企業,公司上市前本來具有相當鮮明的資本市場故事:一方面受惠於全球桌面級3D打印及掃描市場增長,另一方面又帶有中國智能製造、科技產品出海及知識產權商業化等概念。然而,就在公司公開招股接近完成之際,一宗早於2022年已在美國展開的專利訴訟突然成為市場焦點,甚至有投資者權益組織公開要求港交所暫緩上市及重新審視披露。
這場爭議的意義,逐漸由一家公司的法律糾紛,演變成一個更值得香港證券業界討論的問題:當上市申請人面對仍在發展中的訴訟風險,何謂「充分披露」?而當公司管理層認為某項風險「不重大」時,這個判斷又應否凌駕投資者自行評估風險的權利?

IPO最後階段揭發披露爭議
2026年5月26日,即創想三維公開招股截止當日,香港投資者權益關注組公開提出質疑,要求香港交易所關注創想三維與Artec Europe在美國進行中的專利訴訟,並重新審視其招股文件是否對有關法律風險作出足夠及適時的披露。

關注組當時更公開列出案件編號1:22-cv-01676,指出案件已經出現重要司法進展,並要求港交所考慮暫緩上市程序。對一家仍在招股階段的公司而言,上市前夕突然出現對招股書完整性的公開質疑,可說是市場高度敏感事件。
創想三維的上市程序最終沒有因此中止,公司依然於5月28日公布配發結果,翌日正式掛牌。事後回看,正式招股章程並非完全沒有披露這宗美國專利訴訟,公司亦有提及2026年4月法院就簡易判決作出的若干裁定。但真正產生爭議的地方,是招股書如何描述案件的程序狀態、如何衡量其重要程度,以及公司是否過度依賴「涉案產品收入佔比很低」這一財務角度,去定義一宗正在進入實質審訊階段的專利案件。
從證券市場角度而言,披露爭議往往並不是「有寫」與「沒有寫」如此二元,而是已披露資訊能否讓普通投資者合理理解事件的性質、進展及潛在後果。
這宗案件本身早在2022年3月已經展開。Artec Europe在美國紐約東區聯邦地區法院向創想三維及深圳幾米易達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訴訟,爭議涉及多項3D掃描相關專利,並牽涉CR-Scan 01、CR-Scan Lizard等產品。案件早期亦一度涉及創想三維於Kickstarter眾籌活動及相關資金問題,因此並非一宗完全沒有市場痕跡的私人糾紛。
之後數年間,案件先後經歷證據開示、專利權利要求解釋、專家證人程序及簡易判決申請,訴訟已由初步法律爭議逐步走向對侵權責任及損害賠償的實質審理。

四月裁決:「一項脫責」還是「兩項仍存侵權爭議」
真正令案件在創想三維上市前重新受到注意的,是2026年4月19日法院作出的簡易判決。創想三維在其中一項’357專利的「字面侵權」問題上取得有利裁定,但法院沒有因此終結整宗案件。相反,其餘主要爭議仍然保留下來,’656及’129專利的侵權主張繼續存在,而’357專利在一定範圍內亦仍可繼續爭辯。因此,把法院4月裁決描述為「三項專利中創想三維已經勝出一項」,容易令市場低估案件仍然存在的實質爭議。
從投資者角度看,更重要的是案件已經逐步走過被告可以單靠書面動議快速剔除申索的階段。當法院拒絕在審訊前結束若干核心爭議,並要求雙方繼續為後續審訊作準備,風險的性質便已由一項抽象的法律投訴,轉化為可能需要由陪審團或法院對侵權責任、專利有效性及賠償問題作實質判斷的案件。這也是為甚麼投資者權益關注組選擇在IPO最後階段公開提出質疑。問題並不是公司當時已經敗訴,而是當案件已經進入如此階段時,招股文件應否以更清楚、更突出的方法,向公眾投資者交代其最新程序位置及潛在後果。
公司在上市後亦面對市場追問,並於2026年6月發出澄清公告,再次重申美國專利訴訟已經在招股文件披露,並認為按照涉案產品的銷售規模、法律顧問意見及其他因素,案件預期不會對集團業務及財務狀況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從企業管理角度而言,這一判斷並非完全沒有根據。公司披露涉案產品近年收入佔比甚低,部分產品亦已經停止銷售,而且存在供應商彌償安排。若單純從當期收入及持續營運角度評估,公司自然可以認為事件影響有限。

「不重大」不能只是一條收入比例公式
然而,證券市場對「重大性」的理解,本來就不應等同於一項簡單的收入比例測試。一宗專利訴訟涉及的可能不只是兩款產品還能賣多少,而是包括歷史銷售、合理權利金、潛在損害賠償、海外市場風險、技術路線是否受到限制,以及公司知識產權管理能力是否受到質疑。對科技企業而言,專利及技術能力本身可能就是估值的重要來源,因此即使涉案產品的最新收入已經下降至很低水平,也不等於法律及企業治理層面的重要性同步消失。
同樣值得留意的是,招股書所引用的銷售數字主要集中於產品商業生命週期較後段的年份。如果一項產品在早期推出或眾籌期間曾經錄得較大銷售或預售規模,單看上市前數年的尾段收入,未必能完整反映潛在合理權利金或歷史損害分析所涉及的商業基礎。事實上,當投資者評估一宗訴訟時,需要看的並不只是「今年還賣多少」,還包括產品在整個相關期間曾經創造多少商業價值,以及案件所涉及技術在公司產品線中的真正重要程度。
事件在上市後亦沒有靜止。2026年7月23日,美國法院再作出一項相當重要的證據裁決,排除創想三維一方專家證人Adam Falconer的證供,同時拒絕排除Artec方面專家證人Christopher DeBaere的證供。法院認為Falconer把兩名被告之間的一項合作協議作為合理權利金分析基礎存在根本問題,該協議本身並不是涉案專利的授權安排,也不足以作為相關假設性專利授權談判的合適比較基準。這項裁決沒有直接判定創想三維侵權,但卻改變了雙方在賠償證據層面的相對位置。
專家證人證供遭排除訴訟顯「被動」
在專利訴訟進入實質審訊後,專家證人的作用尤其重要,因為一旦侵權責任成立,合理權利金、利潤損失或其他經濟損害,往往需要依賴專家建立分析模型。當原告方的專家證人仍可以作證,而被告一方原本準備依賴的主要專家證供遭到排除,雙方的證據配置自然出現不對稱。這亦是近期有評論把創想三維形容為在程序上逐漸被動的原因。需要再次強調,這種「被動」是對訴訟程序及證據位置的分析,而不是指法院已經裁定公司侵權,更不能直接推論公司最終必然需要支付高額賠償。
同樣道理,案件中仍涉及故意侵權等主張。根據美國專利法,在特定情況下法院可以酌情提高損害賠償,但是否構成故意侵權、是否需要提高賠償,以及最終賠償水平如何,仍須等待正式審訊及司法判決。因此,一方面,市場不應把最壞情況當成既定結果;另一方面,上市公司亦不應因為最終判決尚未出現,就把正在惡化或改變的程序風險視作不值得持續更新的事項。證券披露制度要求的,從來不是上市公司替市場預測官司結果,而是讓市場知道案件目前究竟發展到哪一步。
從這個角度看,創想三維事件真正值得證券業界關注的,已經不只是某一項專利究竟會否被裁定侵權,而是上市公司如何理解「重大性」。企業當然不可能把所有商業爭議、客戶投訴或普通法律程序全部寫進招股書,否則披露文件只會愈來愈冗長,真正有用的資訊反而被淹沒。因此,重大性判斷本身完全有必要存在;但問題是,這個判斷不能只由會計比例、當期收入或管理層主觀結論所主導,而應同時考慮事件的性質、程序進展、潛在後果及它對合理投資者決策的影響。
證券業界更應關心的是公司治理文化
如果進一步從公司治理角度觀察,這宗事件甚至比單純的披露問題更值得警惕。一家企業由私人公司轉變為上市公司,最重要的改變並不只是取得公開市場融資渠道,而是管理層必須接受一套全新的資訊責任。私人企業可以把法律風險視作內部事務,但上市公司面對相同問題時,還必須考慮投資者如何理解事件,以及董事會是否建立了足夠機制,持續監察案件發展並重新評估過往作出的重大性判斷。
這正涉及「最低合規」與「良好治理」之間的分別。如果企業只問「法律上最低限度要披露多少」,往往會傾向把風險壓縮成幾句概括文字,再加上一句「預期不會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相反,一家具有成熟資本市場文化的企業,應該進一步思考:如果我是普通股東,哪些事實會影響我對公司的估值、風險及管理層可信度判斷?從這個標準出發,案件涉及哪一家法院、哪些專利、哪些主張已被剔除、哪些仍進入審訊、主要專家證據是否完整,以及下一個重要司法節點為何,往往比管理層一句「不重大」更有資訊價值。
當然創想三維事件發展至今,法院仍未最終裁定公司侵犯Artec的相關專利,也沒有作出最終損害賠償判決。然而,由2026年4月的簡易判決,到5月IPO期間投資者組織公開質疑,再到6月公司的澄清,以及7月被告方專家證人證供被排除,整條時間線已經足以說明:這是一項仍在快速變化、並且可能對風險判斷產生實質影響的事件。上市公司若只依賴招股書刊發當日的一次性判斷,而沒有隨程序變化重新檢視披露水平,便很容易出現資訊與實際風險逐步脫節的情況。
上市公司的責任並不是替投資者決定某項風險「重要不重要」,而是把足夠完整、準確、平衡及最新的資訊放在市場面前,讓投資者自行作出判斷。管理層可以有自己的重大性評估,法律顧問亦可以有自己的勝訴概率分析,但這些只能構成披露內容的一部分,而不應成為壓縮其他重要事實的理由。當企業由私人公司轉為公眾公司,管理層便必須接受一個新的基本原則:公司掌握的重大資訊,不再只是創辦人、董事會及專業顧問之間的內部資訊,而是所有股東共同作出投資決策的基礎。
因此,創想三維與Artec Europe這宗官司最終誰勝誰負,可能仍要等待法院給出答案;但它對香港證券市場的啟示其實已經相當清楚。真正成熟的公司治理,不應思考「最少可以披露多少」,而應思考「投資者合理地需要知道多少」。兩者之間的距離,正是一家公司由最低合規走向高質量治理的距離,也是香港資本市場要維持國際競爭力及投資者信心,不能忽視的一條底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