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die:新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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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ddie

新經濟

續上周說到新經濟公司以及阿里「回歸」,最近就有一家阿里有份投資的AI公司以同股不同權的架構來香港上市,根據披露其AB類股的投票權為10:1。

大家都知道當前的上市規則已經為同股不同權的「新經濟」公司打開大門。根據新的規則,這類申請人首先必須符合「創新產業」公司定義:

(一)公司成功營運有賴其核心業務應用了新科技、創新理念及/或新業務模式,亦以此令該公司有別於現有行業競爭者;

(二)研發為公司貢獻一大部分的預期價值,亦是公司的主要活動及佔去大部分開支;

(三)公司成功營運有賴其獨有業務特點或知識產權;及/或

(四)相對於有形資產總值,公司的市值/無形資產總值極高。

當然聯交所也在其指引中明確表示「創新產業」的定義視乎申請人營運所屬行業及市場的狀況而定,而且隨著科技、市場及行業不斷發展和變遷,該定義也可能會變。譬如,一個全新及「創新產業」的業務模式,在業界用上一段時間之後,可能再也算不上創新。相反,公司可能開發了運用現有技術的「創新產業」方法,令其合資格以不同投票權架構上市。因此,一家公司合資格以不同投票權架構上市並不代表另一名採用類似科技、創新理念或業務模式的申請人同樣合資格以不同投票權架構上市。

聯交所將審視每宗個案的實況及情況,再釐定申請人能否證明其屬於創新產業公司。單憑表面上在傳統業務上應用新科技並不足以證明有關公司具備本段的特點。因此,舉例說,在網上銷售平台經營零售業務的申請人,若未能證明其具備其他特點,聯交所未必認為其適合以不同投票權架構上市。

讀者有興趣的話可以通過該AI公司披露的上市申請文件,根據上述定義判斷一下其是否滿足「創新產業」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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