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迦傑:「企業公民」跟「企業社會責任」有何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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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迦傑博士Dr.L,社企分析員及CSR教育先鋒,喜歡研究不同中外企業、上市公司對社會環境及公司管治的正負影響。

「企業公民」跟「企業社會責任」有何關聯

「企業公民」是指企業把自己當成社會的公民,具有「公民資格」,為社會提供價值的同時,也向社會承諾該負的責任。也就是說,企業不能只滿足於做個「經濟人」,還要做一個有責任感和道德感的「社會人」。「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的營運行動必須符合社會道德的行為,還必須對所有利害關係人負責,而不單單對股東負責。「企業社會責任」,強調企業要用合乎社會道德的手段追求利潤,同時希望透過建立及有效執行系統化的企業社會責任架構,強化企業自身競爭能力。在2000年初舉辦的「世界經濟論壇」中強調,企業公民應負擔四種責任,一是好的公司治理和遵守道德行為;二是對員工的責任;三是對環境的責任;四是對社會及福利的貢獻。根據美國波士頓大學企業公民研究中心的定義,一個企業公民會認為公司的成功與社會的健康息息相關,因此會全面考慮企業對所有利害關係人的影響,包括員工、顧客、社區、供應商和環境。不論企業社會責任或企業公民意識的發展歷程,主要驅動力都來自於外部壓力。自從1950年代後期,消費者勢力興起,形成一股足以影響企業決策的力量;到60至70年代中期,先進國家開始透過法例,要求企業履行環境污染控制、安全衛生管理、提供平等就業機會、財務透明公開及產品安全保證等責任。70年代末期,企業開始主動超越這些法規的要求,以爭取政府及社會大眾認同。然而90年代以後,「企業公民」的概念逐漸在先進國家成形,「企業社會責任」也自此成為企業經營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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