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隨筆: 公司市值細 交易常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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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

– 一般而言,上市公司應遵守上市規例,並適時公布
– 飛揚集團(01901)公布,其間接非全資附屬飛揚元宇宙科技,與凱德數字資產合共訂立5個購買協議,總購買價為4736.8萬元
– 在進行上述交易時,集團董事視之為一般日常業務過程中的一部分,故可獲豁免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規定。但在諮詢其法律顧問後,該公司確認購買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應構成須予披露交易,並衷心承認無意地違反上市規則第14.34條

公司市值細 交易常披露

參考《上市規例》第14條,上市公司進行交易時,需按收購資產的比例,去作出公布,甚至是要刊發會計報告及要在股東會通過。

有關的分類如下:股份交易(收購計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率均低於5%)、須予披露的交易(交易計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率為5%或以上但低於25%)、主要交易(交易計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率為25%或以上-但如屬收購事項,須低於100%;如屬出售事項,須低於75%)、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項(出售事項計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率為75%或以上)及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收購計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率為100%或以上)。

一般而言,上市公司應遵守上市規例,並適時公布。不過,若上市公司未能適時公布,會有甚麼後果呢?筆者最近找到一個例子,可跟各位分享一下。

飛揚集團(01901)公布,其間接非全資附屬飛揚元宇宙科技,與凱德數字資產分別於2021年12月22日、2022年6月13日、2022年6月15日、2022年7月22日及2022年12月12日訂合共訂立5個購買協議,總購買價為4736.8萬元。

在進行上述交易時,集團董事視之為一般日常業務過程中的一部分,故可獲豁免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規定。但在諮詢其法律顧問後,該公司確認購買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應構成須予披露交易,並衷心承認無意地違反上市規則第14.34條。

為防止日後再次發生類似事件,該公司將實行以下補救措施:

(1)加強為集團董事(包括集團財務總監)、高級管理層及員工提供的培訓,包括邀請外聘法律顧問提供有關須予公佈交易的合規規定及慣例知識的研討會;

(2)提醒其管理層及集團業務單位的相關負責人於進行可能構成須予公佈的交易之前,向董事會匯報該等交易以供批准;及

(3)針對監管合規與其專業顧問保持密切合作,於發生潛在交易時定期向其諮詢,並在進行該等交易前尋求其意見以確認集團對上市規則的理解。

筆者早前在本欄提到,公司市值越少,就越容易出現須預披露交易。飛揚集團的市值約為10億元,大概是另一個例子矣。

筆者為香港證監會持牌人士,不持有上述股份,並為個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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