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與垃圾回收 : 歐洲循環經濟模式 高標準是否等於高效率?(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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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循環經濟模式:高標準是否等於高效率?(下)

 

北歐模式同樣需要拆解。瑞典、丹麥及芬蘭依靠高堆填稅、完善分類收集及大型轉廢為能設施,把堆填比例壓至極低,但部分廢物只是由堆填轉向焚化。瑞典按新口徑計算的都市廢物回收率約40%,2020年更因扣除分選殘渣而出現明顯下調;芬蘭2024年的循環物料使用率只有2%。這說明「接近零堆填」與「高度物料循環」是兩回事,焚化發電可以減少堆填,卻同時令紙張、塑膠及有機物失去再次成為原料的機會。

 

南歐更不能一概而論。意大利2022年包裝回收率約71%,2024年循環物料使用率達21.6%,反映其金屬、紙張及工業副產品回收產業具一定規模;西班牙亦在改善分類收集與處理設施。可是,希臘都市廢物堆填率仍徘徊在約80%,回收率自2019年後進展有限。差距來自地方政府財力、島嶼運輸成本、執法能力、處理設施密度及非正式回收體系,而不只是居民環保意識。

 

高回收率背後的商業壓力

 

回收商的收入大致來自處理費、生產者責任組織支付的補貼,以及出售再生原料的收益;成本則包括收集、分類、清洗、能源、人工、品質檢測、環境許可及殘渣處置。法規愈嚴格,回收物品質可能愈高,但追蹤、認證與合規成本亦同步增加。

 

以塑膠為例,能源一般佔回收設施營運成本約15%至20%。當歐洲電價、工資及廢塑膠收購成本上升,而原油及原生樹脂價格下跌,再生塑膠便可能比新塑膠昂貴。若品牌商沒有最低再生料比例要求,自然會轉用較便宜的原生材料或進口再生料。歐洲塑膠回收商協會指出,2024年關閉的回收產能約30萬噸,較2023年增加逾一倍,反映高環保標準本身並不能保證回收設施盈利。

 

因此,循環經濟不能只在供應端要求「多收、多分、多處理」,還須在需求端建立穩定市場。強制再生料比例、政府綠色採購、按可回收程度調節生產者責任費,以及可靠的再生料來源認證,實際上比單純提高回收目標更重要。沒有下游採購,再先進的分選廠最終也只會生產大量無人問津的再生顆粒。

 

歐洲經驗中最值得輸出的,是廢物階層、污染者付費、生產者延伸責任、按量收費、源頭分類、堆填稅、押金退還制度,以及統一計算真正回收產出的方式。這些制度能把環境成本納入產品價格,亦有助回收企業取得較穩定的原料。

 

然而,歐洲模式中較難複製的部分,是高稅收支持的公共收集網絡、長期而持續的執法能力、昂貴的數據追蹤系統,以及北歐把焚化熱能接入區域供暖網絡的基礎設施。若新興市場直接照搬高標準,卻沒有足夠處理費、再生料買家和執法資源,結果可能只是增加合規文件、推高居民收費,甚至把廢物流向地下市場。

 

高標準與高效率並非對立,但兩者之間不能畫上等號。真正有效的循環經濟,不應只問多少垃圾離開了堆填場,而要追問每噸廢物有多少變成合格原料、取代了多少原生資源、減少了多少碳排放,以及整個過程是否具備持續盈利能力。歐洲最重要的啟示,正是循環經濟不能只靠環保法規「推動」廢物進入回收廠,還必須靠產品設計與市場需求把再生材料「拉回」實體經濟。

 

內容支持:沛然環保(08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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