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2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及其他監管規定生效後, 到2025年還有證監會持牌公司違反規定。
最近期一案例罰款 580 萬,2022年3月16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對英皇證券(香港)有限公司及英皇期貨有限公司(統稱「英皇」)作出譴責及罰款,原因是英皇沒有遵守《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94條有關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監管規定。
監管規定
相關的監管規定主要載於《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打擊洗錢條例》)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打擊洗錢指引》)。
根據《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3條及《打擊洗錢指引》第2.1段,持牌法團須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確保有適當的預防措施存在,以減低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風險,以及防止《打擊洗錢條例》下的任何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遭違反。因此,持牌法團須實施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內部政策。
此外,《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5(1) 條及《打擊洗錢指引》第5.1、5.10及5.11段規定,持牌法團應透過以下方式持續監察與客戶的業務關係:
1. 監察客戶的活動,以確保客戶的活動符合持牌法團對客戶的性質或業務、風險概況及資金來源的認知;
2. 識別複雜、款額龐大或異乎尋常的交易,或沒有明顯經濟或合法目的、從而顯示可能是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交易;及
3. 審查複雜、款額龐大或異乎尋常的交易的背景及目的,並以書面方式記錄審查結果,以協助有關當局。
《打擊洗錢指引》第7.14及 7.39段亦列出預警跡象的例子,包括但不限於:
1. 無明顯合法目的及/或看來沒有商業理據的交易或指令;及
2. 客戶要求的交易超出一般要求的正常服務範圍。
而筆者公司年頭就收到客戶求助,他任職的持牌公司沒有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確保有適當的預防措施存在,以減低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風險,以及防止《打擊洗錢條例》下的任何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遭違反。他們回覆有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但未能提供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筆者只答應協助他們制定打擊洗錢的監管規定手冊,但不答應協助他們補做過往沒有做到的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
筆者在此懇請所有持牌機構正視備存紀錄,不要空說有做而又交不出備存紀錄,以筆者估計,那家持牌機構很大機會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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